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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48條

教職員請領本條例所定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學校函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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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