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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4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除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外,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期間內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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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