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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三 節 退休之申辦及審定
各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退休或資遣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循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酌後,認為有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而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主管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三、前二款所定程序,各學校應自收受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新制助教退休或資遣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現任校長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其於申請自願退休或資遣時,應由主管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辦理。 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職員及稀少性科技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處理程序,比照公務人員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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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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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