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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45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 第 三 節 退休之申辦及審定
教職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後,連同補正情形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教職員有本條例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主管機關及各學校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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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9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2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按該退休教職員亡故時間,依下列規定辦…
第53條
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遺屬年金者,應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
第54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應按亡故退休教職員經審定…
第55條
依法支領或兼領展期月退休金教職員,於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亡故時,其遺族得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58條
經審定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以下簡稱展期遺屬年金)之配偶,於開始支領之日前亡故…
第59條
亡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餘額者,以原審定擇領遺屬年金之…
第61條
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稱遺族領有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
第107條
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教職員本人所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金額與已領之…
第113條
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有本條例所定應喪失、停止領受退撫給與或不符合領受遺屬年金或月撫卹金條件者,應…
「退休之申辦及審定」的其他條文
第44條
各校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教職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
第46條
各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第47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原因消滅日,規定如下:一、依法停職或停聘者,指其停職或停聘事由消滅…
第48條
依本條例退休者,發給教職員退休證。教職員退休證遺失或污損時,得檢附本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
第49條
(刪除)
← 第44條
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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