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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3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 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 三、就業後追蹤及輔導工作。 四、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五、雇主服務。 六、應屆畢業生、退伍者、更生保護會受保護人等專案就業服務。 七、職業分析、職業訓練諮詢及安排。 八、就業市場資訊蒐集、分析及提供。 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十、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 十一、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失業認定等事項。 十二、中央主管機關委任或委辦之就業服務或促進就業事項。 十三、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將前項所定掌理事項,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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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第4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第5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一、勞動力。二、失業率。三、…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第7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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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