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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並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規定優先進用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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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