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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5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 一、勞動力。 二、失業率。 三、廠商家數。 四、學校數。 五、業務量。 六、業務績效。 七、交通狀況。 八、區域發展需要。 九、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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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