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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 第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得依實際業務需求,置若干工作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之員額、職稱及官、職等,由主管機關另以編制表定之。 就業服務站或就業服務台所需工作人員,就前項所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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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設置,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業務區域勞動供需、經濟發展及…第3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掌理下列事項:一、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二、職業輔導及就業諮詢。三、…第5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置工作人員之員額,由主管機關參考下列因素定之:一、勞動力。二、失業率。三、…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本準則之規定,…第7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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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