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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 第12條
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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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職訓機構夜間部(以下簡稱夜間部)以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為主,必要時,得接受委託或合…
第3條
夜間部之設立,須經其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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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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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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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夜間部受訓學員負擔之訓練費用及標準,由職訓機構擬訂,層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8條
夜間部授課人員鐘點費及兼任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9條
夜間部各項訓練職類之訓練課程標準、訓練計畫及受訓學員名冊,應層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0條
夜間部招訓要點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職訓機構擬訂,報請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備。
第11條
夜間部受訓學員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職訓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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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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