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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3條

夜間部之設立,須經其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報請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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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職訓機構夜間部(以下簡稱夜間部)以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為主,必要時,得接受委託或合…第4條夜間部之訓練職類,以能運用本職訓機構之訓練設備為原則。第5條夜間部之訓練課,由本職訓機構職業訓練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學者或專家兼任。惟外聘人員兼課之總…第6條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第7條夜間部受訓學員負擔之訓練費用及標準,由職訓機構擬訂,層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第8條夜間部授課人員鐘點費及兼任工作人員待遇支給標準,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9條夜間部各項訓練職類之訓練課程標準、訓練計畫及受訓學員名冊,應層報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10條夜間部招訓要點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職訓機構擬訂,報請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備。第11條夜間部受訓學員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職訓機構發給結訓證書。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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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