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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6條

夜間部設置主任一人,由本職訓機構主任兼任,綜理夜間訓練業務。夜間 部之教務、輔導、行政等工作,由本職訓機構主任視訓練職類及受訓人數 ,就原有人員中指派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人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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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