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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夜間部設置辦法 第5條

夜間部之訓練課,由本職訓機構職業訓練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學者或 專家兼任。惟外聘人員兼課之總時數,不得超過該一職類總時數之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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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