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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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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五 章 公糧加工及撥付
公糧稻米經加工為白米所產生之米糠,由公糧業者依契約約定價格負責結售,並將價款繳交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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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公糧業者辦理公糧稻米之加工、撥付,應依分署通知為之。公糧業者加工公糧之期別、品質規格、數量、…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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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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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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