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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19條

分署應依契約約定,給付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之各項費用。公糧業者承辦業務如有短欠稻米實物或款項之情事,分署得依契約約定在各項應付費用項下逕行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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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