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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23條

公糧業者應提供財產擔保之金額,由分署依契約約定按該公糧業者保管之公糧稻米數量核算後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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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