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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23條

內政部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連署人名冊電磁紀錄,並標註不符規定事由,送主辦選舉委員會予以刪除。 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電子連署之查對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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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