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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選舉人名冊,得分別或合併編造,按投票所分開編訂,加蓋編造機關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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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