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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後,受理登記之機關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表件,彙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辦理,並應造具候選人登記冊三份連同各項表件,送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審查,報請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所定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於該選舉區候選人僅一名時,其號次為一號,免辦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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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