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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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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選舉人名冊確定後,戶政機關應填造選舉人人數統計表,送由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在工作地投票之選舉人人數,由工作地之戶政機關併入工作地之選舉人人數內計算,戶籍地之戶政機關不予計算。 戶政機關應依據確定之選舉人名冊填造投票通知單,送由鄉(鎮、市、區)公所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但鄉(鎮、市)及原住民區以下公職人員之選舉,得免填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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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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