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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應按時到達被指定之投票所、開票所執行職務,主任管理員或主任監察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或監察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 前項工作人員應佩帶之證件,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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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