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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管選舉委員會;其撤銷候選人登記,以公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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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