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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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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