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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仍列入原選舉區選舉人名冊,行使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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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