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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四 節 選舉區及選舉公告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候選人登記之公告,應分別參酌各種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資格審定、姓名號次抽籤及競選活動所需時間,於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三日前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 三、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四、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第二次候選人登記公告,應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二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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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