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24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五 節 選舉及罷免活動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主管或主辦選舉委員會於公告候選人名單公告中載明。 本法第四十條所定罷免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罷免活動之起、止時間,由主管選舉委員會於發布本法第八十五條所定公告中載明。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申請登記為區域、原住民選舉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

「選舉及罷免活動」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管選舉委員會。第26條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第27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候選人競選費…第28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所定之通知,由主辦選舉委員會為之。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第29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親自簽名,得以簽名套印或逐張加蓋簽名章之方式為之。
← 第23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