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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抽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同之政黨,於投票日後二日內會同監察人員公開為之。候選人或政黨書面指派之人員未到場參加抽籤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主辦選舉委員會代為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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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