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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七 節 選舉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選人名單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其當選人名單經審定後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候選人競選費…

「選舉結果」的其他條文

第42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抽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第44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第七十三條第四項所定黨籍喪失證明書,應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之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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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