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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 第43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七 節 選舉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連同當選人相片二張,於投票日後四日內,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當選人名單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造具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其當選人名單經審定後應依本法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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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之選舉委員會,為主辦選舉委員會。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候選人競選費…
「選舉結果」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抽籤,主辦選舉委員會應通知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或剩餘數相…
第44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第七十三條第四項所定黨籍喪失證明書,應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之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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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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