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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競選或罷免經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財政部規定之憑證或證明文件,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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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