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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19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造具月報表,報由該管法院院長轉報司法院。 前項月報表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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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