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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條例 第2條
刑事訴訟案件,除依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已指定公設辯護人者外,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 因無資力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者,法院應為指定。 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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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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