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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3條

高等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公設辯護人除受該管高等法院院長監督外,並應受所屬法院院長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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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