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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4條

公設辯護人須遵守所屬法院辦公時間,並依規定簽到或簽退,如有疾病或事故必須請假者,應具請假書,送請院長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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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