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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81條

離婚證書之認證,應由雙方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 第六十六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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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