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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20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計畫不符者,得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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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