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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27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 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非使用燃料車輛之徵收費率,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另定之。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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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