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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注重水土保持。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前項行道樹、花木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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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