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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 第16條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6條
不依規定繳費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其依
第十四條
規定所作之處分: 一、汽車或其號牌失竊遭冒用者。 二、汽車報廢遭冒用者。 三、汽車號牌遺失遭冒用者。 四、汽車號牌遭偽造變造者。 五、其他經徵收機關同意認有正當理由者。 經徵收機關認定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徵收機關應即撤銷或廢止其依
第十四條
規定所作之處分,並通知營運單位註銷該筆帳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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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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