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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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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國道、省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市、區道為直轄市政府;縣、鄉道為縣(市)政府。 徵收機關得委託民間營運單位辦理公路通行費徵收業務及
第十三條
第三項之作業成本費用。徵收機關並得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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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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