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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 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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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