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 第2條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為公開要約而購買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行為。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公開收購之範圍係指收購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