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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者。 前項關係人持有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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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係指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以公告、廣告、…第4條本辦法所稱應賣人係指擬讓售其持有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人。第5條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機構如下:一、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第6條公開收購人申報與公告非屬同一日者,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期間之起算以先行申報或公告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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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