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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機構如下: 一、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三、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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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