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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1條

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期間。 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 三、公開收購對價。 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 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並公告後,除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外,應賣人不得撤銷其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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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