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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5條

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者,其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 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時,亦應一併載明前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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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