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第12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
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
AI 白話解釋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的其他條文

第7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第7-1條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第8條公開收購之對價除現金外,應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第9條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外,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第10條公開收購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第11條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第13條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
← 第11條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