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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 第7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
第四十三條之一
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 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本會辦理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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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外,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
第14-1條
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
第18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
第19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
第24條
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三項所稱正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經被收…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或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的其他條文
第7-1條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第8條
公開收購之對價除現金外,應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國內…
第9條
公開收購人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外,應依第七條規定,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
第10條
公開收購人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其股份者,應於公開收購開始日前檢具公開收購申報書及下列…
第11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於五十日內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者,應採…
第12條
前條所稱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係指預定取得人間因共同之目的,以契約、協議…
第13條
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
← 第6條
看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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