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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財務預測為合併財務預測。但公開發行公司無子公司者,應編製個別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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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