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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公開財務預測: 一、簡式財務預測:依第二章規定公開重要項目之預測資訊。 二、完整式財務預測:依第三章規定以基本財務報表完整格式公開之預測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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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