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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開發行公司規劃及編製財務預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立完整書面預算制度,按月編製現金、生產、銷售、成本及資本預算,以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參考。 二、本誠信原則建立合理適當之假設,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適當揭露有關資訊。 三、應由公司對企業及產業有充分認識,且對生產、行銷、會計、財務、研究、環保、工程或其他方面具有專長等適合人員審慎編製,以確保財務預測資訊品質之合理可靠。 四、應採用適當會計原則編製,並與交易事項實際發生入帳時所預期採用之會計處理一致,管理當局若預期將改變會計原則時,應將其反映於財務預測中。 五、審慎合理規劃現金及資本預算,作為編製財務預測之基礎,如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舉借長期債務或購置及處分重大資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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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1條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經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測。公開發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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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