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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13條

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 第 一 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公司發行股份得以製作股票交付或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為之。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股票,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股票之製作,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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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20條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視訊會議平台或以視訊方式參與發生障礙…

「股票規格與製發」的其他條文

第14條(刪除)第15條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簽證銀行簽證。第16條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第1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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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